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仅凭借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却否认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法院能否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呢?10月12日,曲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某某与李某某系一起打工相识的朋友。李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孙某某借款2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另外自2017年以来,双方通过微信频繁转账。孙某某向李某某转账120余次共计57000余元。李某某向孙某某转账100余次共计30000余元。孙某某持微信转账凭证诉至曲阳法院,要求李某某偿还其借款26000元。
孙某某关于上述主张仅提供微信转账凭证,无其他书面借贷合意凭证。庭审中,李某某虽对孙某某所转的款项没有异议,但不承认是借款。为此,法院要求孙某某就其微信转款系李某某向其借款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孙某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对于孙某某提供借条及转账记录的借款本院于以支持,对于孙某某主张的其他借款数额,因期间双方转账频繁且大多数数额相对较小,且孙某某仅提供微信转账凭证,未提供借条等书面借贷合意凭证,不能证实该部分转账系借贷关系,故本院对孙某某该主张不予支持。
当前社会中,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较为便利,但并非所有的交易往来都能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成立首先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在此提醒,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借款发生时不仅需保留转账记录,还要注意签订借条等书面借贷合意凭证。
法官说法:从法律上来说,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几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三是借款借据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和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撰稿人:刘 聪
初 审:刘璐琦
终 审:田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