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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15年窝藏犯受刑受害人家属送来锦旗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年10月14日     点击:

因顾念亲情,而置法律于不顾,对危害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逃匿提供帮助,潜逃十几年的窝藏犯最终锒铛入狱,尝到了犯罪的苦果。受害人家属送来锦旗,感谢曲阳法院伸张正义。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2月,被告人董某甲之子董某乙(已判刑)爬山时与本村李某某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打斗,后被人拉开。当日下午2时许,李某某到董某乙评理,双方再次发生打斗,董某乙用刀子将李某某胸、背部捅数刀,致死亡。被告人董某甲明知董某乙持刀致李某某死亡,驾驶自家汽车将董某乙交给在韩村等候的其舅某丙(已判刑),后董某丙租车拉着董某乙逃匿的途中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董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甲在逃十五年,终于在2021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被告人董某甲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明知董某乙持刀致人死亡,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判处董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受害人家属对此特地送来锦旗并深表感谢。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明知对方是涉嫌犯罪的人,却出于亲情、义气、感情等原因,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行为是触犯法律的,可能会构成窝藏、包庇罪。在此法官提醒,面对犯罪分子,要及时举报并规劝其投案自首,早日伏法,不要立场不稳,否则将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撰稿人:杨茂林

 审:靳跃勋

 审:田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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