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头强”伐木被误伤,该如何定责!
“光头强”受雇于李老板,帮其砍伐树木。一天,“光头强”将树木装车的过程中,被油锯误伤手腕。“光头强”伤势严重,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李老板索要医疗费等损失。李老板拒不赔偿。“光头强”将李老板起诉至曲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老板支付各项损失费用。
曲阳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就事故责任的划分争执不下,表示都是对方的错误才导致事情的发生。为防止双方矛盾继续恶化,曲阳法院承办法官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
逐条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明晰归责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按照双方各自过错进行归责。
2、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又区别于劳动关系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佣关系下的发包人、分包人等主体存在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提供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形成的帮工关系,鉴于帮工关系的无偿性,司法解释采取公平原则进行归责。
最终,李老板明确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并给付了约定的赔偿金额;“光头强”看到李老板认识错误、积极赔偿的态度,对李老板表示谅解,同意撤诉。
撰稿人:王立金
审核人:田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