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要求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近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产德法庭受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求父亲负担抚养费的案件。
姜某甲与韩某曾为同居关系,期间二人生育姜某乙、姜某丙。后姜某与韩某未能登记结婚,两个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韩某拒不承认与两个孩子存在亲生父母关系,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维护自身权益,姜某乙、姜某丙特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支付抚养费。
审理过程中,被告韩某辩称其非二原告生父,同时未与曾某婚姻登记,拒不承担抚养费,并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后经司法鉴定,韩某系二原告的生物学父亲。对二原告向被告要求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撰稿人:张颖
审核人:田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