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床住院”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近日,曲阳法院审结一起身体健康权纠纷案件,驳回了“挂床住院”原告的不合理损失,额外费用自行负担。
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甲将乙打伤,乙住院治疗,病历记载住院28天。乙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4,000多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和用药清单等证据真实齐全。但原告住院病历显示伤情较轻,住院28天,时间较长。根据以上证据指向,此案原告存在“挂床治疗”嫌疑。
曲阳法院已发到医院调取证据,调取了原告的住院费用“每日清单”。查明,原告住院28天中,最后17天只有床位费和护理费,没有实质性检查和用药。因此,依法认定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1天计算。并且最后17天住院期间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依法驳回原告主张各项损失的不合理部分。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