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保全阶段如果可以准确的保全到被申请人的财产,抓住要害,可以让被申请人更加主动地去解决问题。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向曲阳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干警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立即启动保全执行程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成功冻结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7681.25元。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双方同意在刘某某将共同财产分给王某某15000元后调解离婚。王某某已申请先解除冻结刘某某的银行账户。执行干警依法对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封。
曲阳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通过综合运用保全案件的“保调对接”,大力推行“执行前置”理念,以优质高效的保全措施为契机,结合案件不同阶段的特点,积极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促使当事人尽早达成调解,力求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
撰稿人:魏农岩
审核人: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