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雇佣魏某、朱某对铁丝网进行镀锌,将被污染的水直接排入渗坑内。三人被判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本村私自建立镀锌厂,雇佣被告人魏某、朱某对铁丝网进行镀锌,并将未经处理的含有铬、锌的酸性污水直排入厂房东北面渗坑内。污水渗入地下,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5月8日,经检测,渗坑内污水总铬浓度为13.3mg/L,锌浓度为1.61×10³mg/ L,PH值为1.30;渗坑内污泥总铬浓度为2.09 mg/L,锌浓度为44.2 mg/L,PH值为3.43。总铬、锌的含量分别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3倍、10倍以上。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张某、朱某、魏某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撰稿人:孙蒙
审核人: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