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仅仅是一条法律条文。殊不知,一时“义气”会惹一身麻烦。
赵某做家具生意,通过好友刘某从刘某出借到80000元的周转资金。刘某为体现自己的“义气”,自愿为该笔借款做了担保。借款到期,陈某未收到欠款,从赵某家具厂拉走一套价值30000元的沙发,抵本金30000元。借款利息及剩余欠款一直未偿还。陈某将其起诉至法院。曲阳法院判定赵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合法利息;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确无力偿还。刘某替其偿还了借款本息后,二人为此反目。后刘某又赢得了向赵某追偿的官司,但后续还要向法院申请执行赵某的财产。刘某为一时“义气”,奔波数年,劳民伤财,发人深省。
法官提醒:担保非儿戏,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以,为人担保需谨慎,在担保时,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千万不要一时“义气”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撰稿人:赵伟
审核人: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