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为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该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以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明确约定地址为送达地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数量呈每年递增的趋势,办理这类
案件过程中,找不到被告、送达难成了制约办案效率的重要
因素。如果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上明确约定借款人的送达地
址,尤其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电子送达在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包括接受短信、微信、电子邮箱、传真等送
达方式,金融结构都可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这样就可以使法院在诉讼中大大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
撰稿人:侯淑芳
审核人:王立军